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以“阳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经认定基地养殖,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中华绒鳌蟹。
第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特定名称的,应具备有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规定,并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非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鳌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 志。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禁止在阳澄湖大闸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七条 沿湖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八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委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沿湖县级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二) 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三) 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四) 受理养殖者提出的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五) 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六) 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工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原则上由县级市(区)质检、农林、工商和市阳澄湖渔政站、阳澄湖警务站、阳澄湖蟹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方案报保护委批准后履行职能。保护委根据办事处管辖面积和管理实绩进行考评,实施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一) 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二) 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三) 养殖户和销售公司产品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四) 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五)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养殖证书等的申领和发放工作。(六) 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保护委。(七) 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环境应符合无公害要求,按标准养殖,并建立养殖生产、销售台账。
第十三条 经营收购阳澄湖大闸蟹,应当验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养殖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阳澄湖大闸蟹,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销售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养殖、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六条 经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阳澄湖大闸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卖销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合适的营业场所。(二) 具备符合相应要求的储藏条件。(三) 经企业申请,保护委考核后,取得专卖证书和铜牌。
第十八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