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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简称“相城阳澄湖蟹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养殖、经营阳澄湖大闸蟹及相城区区域品牌、自有品牌大闸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技兴湖为目标,以市场运行为导向,以创建品牌为优势,团结和组织湖区各养殖、经营单位和人员,围绕农业增效、渔民增收开展各项有效工作,努力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阳澄湖大闸蟹及相城区区域品牌、自有品牌大闸蟹的品牌优势。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农村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苏州市相城区区域。
本协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苏州市阳澄湖度假区澄北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发布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和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经常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信息沟通;
(四) 提高阳澄湖蟹业产业化的组织化程度,在蟹业行业指导、行业自律、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调节利益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向会员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将会员单位的困难、要求、呼声和建设性意见及时反映给政府;
(六)致力于保护渔业环境,经常向各会员传授科学养殖技术,使其全面掌握生态、科学、高效的养殖方法;
(七)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协调产品价格,为企业和生产者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相城区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向全社会积极宣传阳澄湖渔业的综合优势,共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及相城区区域品牌、自有品牌大闸蟹的良好声誉;
(九)接受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的委托,负责苏州市相城区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工作;
(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调查蟹券经营者的实际经营能力,落实蟹券销售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进行内部惩戒;
(十一)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意见,及时组织开展市场调查,确定相城区范围内各时段大闸蟹成本价格,制定相城区大闸蟹经营户经营大闸蟹的绳重、水分损耗标准,形成行业标准,并及时提供给监管部门。
(十二)根据需要适时申请集体商标,制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负责集体商标使用管理细则的制定及施行,负责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十三)负责集体商标核准注册后的集体商标品牌大闸蟹养殖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定,推动集体商标品牌大闸蟹的绿色生产。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业务相关联;
(四)接受协会管理、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吸收入会;
(三)入会申请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超过三个月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协会工作和品牌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暂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根据本会会员在本会所在区域的成员分布情况,按比例民主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不少于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本协会日常工作任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入会或除名;
(十一)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二)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提议修改章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7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部分职权。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本协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至少一名监事,由理事会议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会费标准):
1、常务副会长15000元/年;
2、副会长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5000元/年;
4、会员2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协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工作报告、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会中开展党的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作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业务活动成本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支持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的领导成员。
第五十条 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协会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经2024年4月12日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